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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國務院(yuan)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(bao)(bao)護(hu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安全(quan),促進(jin)(jin)計(ji)算(suan)機的應用和(he)發展(zhan),保(bao)(bao)障社會主義(yi)現代(dai)化建(jian)設(she)的順利進(jin)(jin)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(li)所稱的(de)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,是指由計算(suan)機(ji)(ji)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(luo))構成的(de),按照一定的(de)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(xin)息(xi)(xi)進行采集(ji)、加工(gong)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(chu)理的(de)人(ren)機(ji)(ji)系(xi)統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保護(hu),應(ying)當保障(zhang)計(ji)算機及其相(xiang)關的(de)(de)和配(pei)套的(de)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運(yun)行(xing)環境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保障(zhang)信(xin)息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,保障(zhang)計(ji)算機功能的(de)(de)正(zheng)常(chang)發揮,以維護(hu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運(yun)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(an)(an)全保護工作,重點(dian)維(wei)護國家(jia)事務、經濟建設、國防建設、尖端科(ke)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(de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(an)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境內(nei)的(de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聯網的(de)微型(xing)計算機的(de)安全保護辦法(fa),另行制(zhi)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。

  國(guo)(guo)家(jia)安(an)全部、國(guo)(guo)家(jia)保密(mi)局和國(guo)(guo)務院其(qi)他有(you)關部門,在(zai)國(guo)(guo)務院規定的職(zhi)責范圍內做好(hao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(hu)的有(you)關工(gong)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(zhi)或者個人,不得利(li)(li)用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從事危害(hai)國家(jia)利(li)(li)益(yi)、集體利(li)(li)益(yi)和公民合法利(li)(li)益(yi)的活動(dong),不得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建設和(he)應用,應當(dang)遵守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規(gui)和(he)國(guo)家其他有關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實行安全(quan)(quan)等級(ji)保護。安全(quan)(quan)等級(ji)的劃分標準和安全(quan)(quan)等級(ji)保護的具體辦(ban)法,由公安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(men)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(fang)應當符(fu)合國家標(biao)準和國家有關定。 在計(ji)算機(ji)(ji)(ji)機(ji)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,不得危害(hai)計(ji)算機(ji)(ji)(ji)信息系統的安(an)全(quan)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際(ji)聯(lian)網的(de)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(xi)統,由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(xi)統的(de)使(shi)用單位報省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(fu)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(ji)信息媒體(ti)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(de)使用(yong)單位應當建立健全(quan)安(an)全(quan)管理制(zhi)度(du),負(fu)責(ze)本單位計算機信(xin)(xin)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統中發生(sheng)的案(an)件,有關使用(yong)單位應當在24小(xiao)時內向(xiang)當地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(min)政(zheng)府(fu)公安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(dui)計(ji)算機病毒和(he)危害(hai)社會公共(gong)安全的其他有(you)害(hai)數據(ju)的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部(bu)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專用產品的銷售(shou)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(ju)體辦法由(you)公安部(bu)會同有(you)關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(an)機關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(jian)督(du)、檢(jian)查、指導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違(wei)法犯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保護(hu)工作(zuo)的其他監督職(zhi)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(an)機關發現影響(xiang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(quan)的隱患時(shi),應當及時(shi)通(tong)知(zhi)使用單位采取安(an)(an)全(quan)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(bu)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(yi)就涉及(ji)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特(te)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(ben)條例(li)的規定,有(you)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(an)機關處以(yi)警告或者停機整頓(dun):

  (一)違(wei)反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等級保護(hu)制度,危害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;

  (二(er))違(wei)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(du)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(ding)時(shi)間報(bao)告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中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(si))接(jie)到(dao)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要求改進(jin)安(an)全狀況的通知后,在限(xian)期內拒不改進(jin)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其他(ta)行(xing)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不符(fu)合國家(jia)標準和(he)國家(jia)其他(ta)有關規定的,或者在計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,由公安機(ji)關會同有關單位(wei)進(jin)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(jing),不如(ru)實向海關申報的(de),由海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海關法》和(he)本條(tiao)例以及其他(ta)有(you)關法律(lv)、法規的(de)規定處(chu)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(ru)計算(suan)機(ji)病毒以(yi)(yi)及其他有害(hai)數據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的(de)(de),或(huo)者(zhe)未經許可出售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專用產品的(de)(de),由公安機(ji)關處(chu)以(yi)(yi)警告或(huo)者(zhe)對個人處(chu)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、對單位處(chu)以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下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;有違(wei)法所(suo)(suo)得(de)的(de)(de),除予(yu)以(yi)(yi)沒收外,可以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違(wei)法所(suo)(suo)得(de)1至3倍的(de)(de)罰(fa)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(ding)(ding),構(gou)成(cheng)違反治安(an)管理(li)(li)行為(wei)的,依照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治安(an)管理(li)(li)處罰條例》的有關規定(ding)(ding)處罰;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,依法追(zhui)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(he)組(zu)織或者個人違(wei)反(fan)本條例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(ji)體或者他人財(cai)產(chan)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人(ren)對(dui)公安機(ji)關依照本條例(li)所作(zuo)出的(de)具體行(xing)政行(xing)為不服(fu)的(de),可以依法(fa)申請行(xing)政復或者提起行(xing)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條例的(de)國(guo)家公務員利用職(zhi)權,索(suo)取(qu)、收(shou)受賄(hui)賂或(huo)者有(you)其他(ta)違法(fa)、失(shi)職(zhi)行(xing)為,構成(cheng)犯(fan)罪的(de),依法(fa)追究(jiu)刑事責(ze)任;尚不(bu)構成(cheng)犯(fan)罪的(de),給予行(xing)政(zheng)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(de)含義:

  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病毒,是指編制或(huo)者(zhe)(zhe)在(zai)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功能(neng)或(huo)者(zhe)(zhe)毀壞數據,影響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使用,并能(neng)自我(wo)復制的一組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指令或(huo)者(zhe)(zhe)程序代碼(ma)。

  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專用(yong)產(chan)品,是(shi)指用(yong)于保護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專用(yong)硬件(jian)和軟件(jian)產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(dui)的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軍隊(dui)的有關(guan)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可以根(gen)據本條例制(zhi)定實(shi)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(tiao)例自(zi)發布之日起施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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