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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國國務院令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(le)保(bao)護(hu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安全(quan),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,保(bao)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(she)的順利(li)進行(xing),制定本條(tiao)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(li)所(suo)稱(cheng)的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,是指(zhi)由計算(suan)機及其相關的和配(pei)套(tao)的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構(gou)成的,按照一定(ding)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(xi)進(jin)行采集、加工(gong)、存(cun)儲、傳輸(shu)、檢索(suo)等處理的人(ren)機系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保護,應當保障(zhang)計(ji)算(suan)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、設施(含(han)網絡(luo))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,運行環境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,保障(zhang)信(xin)息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,保障(zhang)計(ji)算(suan)機功能的正常(chang)發揮,以維(wei)護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安(an)全(quan)(quan)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全保(bao)護(hu)工作,重(zhong)點(dian)維護(hu)國家事(shi)務、經(jing)濟建(jian)設、國防建(jian)設、尖端科(ke)學技術等重(zhong)要領域的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(hua)人民共(gong)和國境(jing)內的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(an)全保(bao)護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保(bao)護(hu)工(gong)作(zuo)。

  國家安(an)全部、國家保密局和國務(wu)院其他有(you)關(guan)部門,在國務(wu)院規定的(de)職(zhi)責范(fan)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(hu)的(de)有(you)關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,不得利用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從事危(wei)害國家利益、集體(ti)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(dong),不得危(wei)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的建(jian)設和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(gui)和國家其他(ta)有關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實行(xing)安全等級(ji)保護。安全等級(ji)的劃(hua)分標(biao)準(zhun)和(he)安全等級(ji)保護的具體(ti)辦法,由公安部(bu)會同(tong)有關(guan)部(bu)門制(zhi)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機(ji)機(ji)房應當符合國家(jia)標準和國家(jia)有關(guan)定。 在計算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(gong),不(bu)得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際聯網的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,由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使(shi)用(yong)單(dan)位報省級(ji)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寄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媒體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(shi)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使用(yong)單位應當建立健(jian)全安全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(sheng)的案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(zai)24小時內向當地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民(min)政府(fu)公安機關報(bao)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(du)和危害(hai)(hai)社會公共安全的(de)其他(ta)有害(hai)(hai)數據的(de)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部歸口管(guan)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專用(yong)產品的銷售(shou)實行許(xu)可證制(zhi)度(du)。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(you)關部門(men)制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(an)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行使下列監督(du)職權:

   (一(yi))監督、檢查、指(zhi)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(wei)害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的(de)違法犯(fan)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(xing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(zuo)的其(qi)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關(guan)發現影響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(tong)知使(shi)用單位(wei)采取安(an)全保護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緊(jin)急(ji)情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(de)特定(ding)事項(xiang)(xiang)發(fa)布專項(xiang)(xiang)通(tong)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(li)的(de)規(gui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(de),由(you)公安(an)機關處以警告或者(zhe)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(quan)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(quan)的(de);

  (二)違(wei)反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國際(ji)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中發生的案(an)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(gong)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(tong)知后,在限(xian)期(qi)內(nei)拒不改進的;

  (五(wu))有危(wei)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其(qi)他行(xing)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(ji)算機(ji)機(ji)房(fang)(fang)不符(fu)合國家標準(zhun)和國家其他有關(guan)規(gui)定的,或者在計(ji)(ji)算機(ji)機(ji)房(fang)(fang)附近施工危害計(ji)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,由公安機(ji)關(guan)會同有關(guan)單位進行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(you)寄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媒體進出(chu)境,不如實(shi)向海(hai)關申報的(de),由海(hai)關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(he)國海(hai)關法》和(he)(he)本條例以(yi)及(ji)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的(de)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(yi)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(ji)其他有害(hai)(hai)數據危害(hai)(hai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,或(huo)者未(wei)經許可(ke)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(zhuan)用產品的(de)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(huo)者對(dui)個人(ren)處以5000元以下的(de)罰款(kuan)(kuan)(kuan)、對(dui)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(de)罰款(kuan)(kuan)(kuan);有違法所(suo)得(de)的(de),除(chu)予以沒收外,可(ke)以處以違法所(suo)得(de)1至3倍(bei)的(de)罰款(kuan)(kuan)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(de)規(gui)定(ding),構(gou)成違反治安管(guan)(guan)理行為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(guan)(guan)理處罰條例》的(de)有(you)關規(gui)定(ding)處罰;構(gou)成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(ren)違反本條例的(de)規定,給國(guo)家、集體或者他(ta)人(ren)財產造成(cheng)損失的(de),應當依(yi)法(fa)承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(gong)安機關依(yi)照本條(tiao)例所(suo)作出的具體行政(zheng)(zheng)行為不服(fu)的,可(ke)以依(yi)法(fa)申請行政(zheng)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政(zheng)(zheng)訴(su)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國(guo)家公務員(yuan)利(li)用職(zhi)權(quan),索取、收受(shou)賄賂或者(zhe)有其他(ta)違法(fa)、失職(zhi)行為,構成犯(fan)罪(zui)的,依法(fa)追究刑事(shi)責(ze)任;尚(shang)不構成犯(fan)罪(zui)的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(li)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算機(ji)病毒,是指編(bian)制或者在計(ji)算機(ji)程序(xu)中(zhong)插入(ru)的(de)破(po)壞(huai)計(ji)算機(ji)功能或者毀壞(huai)數據,影響(xiang)計(ji)算機(ji)使用,并能自我復制的(de)一組計(ji)算機(ji)指令或者程序(xu)代碼。

 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專(zhuan)用產(chan)品(pin),是指用于保護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專(zhuan)用硬件(jian)和軟(ruan)件(jian)產(chan)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,按照軍(jun)隊的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(an)部可以根據本條(tiao)例制定實(shi)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(zi)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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