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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(bao)護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(quan),促進(jin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的應用和(he)發展,保(bao)障社會主(zhu)義現代化(hua)建(jian)設的順利(li)進(jin)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,是(shi)指由計算機(ji)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(bei)、設施(含(han)網(wang)絡)構成(cheng)的,按照(zhao)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、加工(gong)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(deng)處理(li)的人機(ji)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(quan)保(bao)(bao)護,應當保(bao)(bao)障(zhang)計(ji)算機(ji)(ji)及其(qi)相關的(de)和(he)配套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(wang)絡(luo))的(de)安(an)全(quan),運(yun)行(xing)環境的(de)安(an)全(quan),保(bao)(bao)障(zhang)信(xin)息(xi)(xi)的(de)安(an)全(quan),保(bao)(bao)障(zhang)計(ji)算機(ji)(ji)功(gong)能的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(quan)運(yun)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保(bao)護工作,重點維護國(guo)家事務、經濟建設、國(guo)防建設、尖端(duan)科(ke)學技術(shu)等重要領域的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(de)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(quan)保護,適(shi)用(yong)本(ben)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(wei)型計(ji)算機的安全保護(hu)辦法,另行(xing)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家安(an)全部(bu)、國(guo)家保(bao)密局和國(guo)務院其(qi)他(ta)有(you)關部(bu)門,在國(guo)務院規(gui)定的(de)職(zhi)責(ze)范圍內(nei)做好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(bao)護的(de)有(you)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(huo)者(zhe)個人,不得(de)(de)利(li)用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從事(shi)危害國家利(li)益、集體(ti)利(li)益和公民合法利(li)益的活動,不得(de)(de)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(an)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(he)應用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(guo)家其(qi)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(shi)行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保護(hu)。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的(de)劃分標(biao)準和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保護(hu)的(de)具體辦法(fa),由(you)公(gong)安(an)部(bu)會(hui)同有關(guan)部(bu)門制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應(ying)當符合國(guo)家(jia)標(biao)準和(he)國(guo)家(jia)有關定。 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(jin)施工,不得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(guo)際(ji)聯網的計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,由計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的使(shi)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(ji)關備案(an)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(dai)、郵(you)寄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媒(mei)體(ti)進出境(jing)的,應當如實向海(hai)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(de)使用單位應當(dang)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(zhi)度,負(fu)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保護工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(de)案(an)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當(dang)在24小時內向當(dang)地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(suan)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(quan)的其他有害數(shu)據的防(fang)治研究工作(zuo),由公安部歸口管理(li)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(jia)對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(pin)的(de)銷(xiao)售(shou)實(shi)行許可證(zheng)制度。具體辦法(fa)由公安(an)部(bu)會同有(you)關部(bu)門(men)制定(ding)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(ji)關對(dui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(zhi)權:

   (一)監督(du)、檢查(cha)、指(zhi)導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的違法(fa)犯罪(zui)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的其(qi)他監督職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(ji)關發現(xian)影響(xiang)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隱患(huan)時,應當及(ji)時通知(zhi)使用單位采取安(an)全保(bao)護(hu)措(cuo)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(gong)安(an)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就(jiu)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特定事項(xiang)發布專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(li)的規定(ding)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(you)公安機(ji)關(guan)處以警告或者停(ting)機(ji)整(zheng)頓:

  (一)違反(fan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等級保護(hu)制度,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(de);

  (二)違(wei)反(fan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國際(ji)聯網備案制(zhi)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(ding)時間報告(gao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中發生(sheng)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(quan)狀況的通知(zhi)后,在(zai)限(xian)期內拒(ju)不(bu)改進的;

  (五)有危(wei)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(de)其他行為(wei)的(de)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機房不符合國(guo)家標準和國(guo)家其他有關(guan)規定(ding)的,或者在計算(suan)機機房附(fu)近施(shi)工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,由公安(an)機關(guan)會同有關(guan)單位(wei)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(xi)媒(mei)體進出境,不如(ru)實(shi)向海(hai)關申報的,由(you)海(hai)關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海(hai)關法(fa)(fa)》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(fa)(fa)律、法(fa)(fa)規的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(ji)(ji)算機(ji)(ji)病毒以(yi)及其(qi)他有害(hai)數據危害(hai)計(ji)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的(de),或者(zhe)未經(jing)許可出售(shou)計(ji)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專用產(chan)品(pin)的(de),由公安(an)機(ji)(ji)關處(chu)(chu)以(yi)警告或者(zhe)對個人處(chu)(chu)以(yi)5000元(yuan)以(yi)下的(de)罰(fa)款、對單位(wei)處(chu)(chu)以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下的(de)罰(fa)款;有違法(fa)所(suo)得的(de),除予(yu)以(yi)沒(mei)收外,可以(yi)處(chu)(chu)以(yi)違法(fa)所(suo)得1至3倍(bei)的(de)罰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本條例的(de)規定,構成(cheng)違(wei)反治安(an)管理行為(wei)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治安(an)管理處(chu)(chu)罰條例》的(de)有關規定處(chu)(chu)罰;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(jiu)刑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或(huo)者(zhe)個(ge)人(ren)(ren)違反(fan)本條例的(de)(de)規定,給(gei)國家、集體或(huo)者(zhe)他人(ren)(ren)財(cai)產造成損失(shi)的(de)(de),應當依法承(cheng)擔(dan)民事責(ze)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(shi)人對公(gong)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(ju)體行(xing)(xing)政行(xing)(xing)為不服的,可以(yi)依法(fa)申(shen)請(qing)行(xing)(xing)政復或者提起行(xing)(xing)政訴(su)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本條例(li)的(de)國家公務(wu)員利用(yong)職(zhi)權,索取、收受(shou)賄(hui)賂或者有其(qi)他違法、失職(zhi)行為,構成犯罪(zui)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(ze)任;尚不構成犯罪(zui)的(de),給予(yu)行政處(chu)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(tiao)例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算(suan)(suan)(suan)機(ji)病(bing)毒(du),是指編制或(huo)者(zhe)在計算(suan)(suan)(suan)機(ji)程(cheng)序(xu)(xu)中插(cha)入(ru)的破壞計算(suan)(suan)(suan)機(ji)功能或(huo)者(zhe)毀壞數據,影響計算(suan)(suan)(suan)機(ji)使用,并(bing)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(suan)(suan)(suan)機(ji)指令或(huo)者(zhe)程(cheng)序(xu)(xu)代碼。

  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,是指用于保護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(de)專用硬(ying)件和軟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(de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保(bao)護(hu)工(gong)作,按(an)照軍隊的(de)有關法規執行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(yi)根據本條例制定(ding)實施辦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(zhi)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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