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(wei)了推廣普通(tong)話和(he)推行規范漢字,使國(guo)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更好地(di)為(wei)經濟社會發展服(fu)務(wu)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(guo)(guo)國(guo)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法(fa)》等法(fa)律法(fa)規,結合本省實際(ji)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(yu)本省行(xing)政(zheng)區域內的公(gong)民、法人(ren)和(he)其(qi)他組織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,是指普通話和規范漢字。
普(pu)通話以(yi)北京語音(yin)為(wei)(wei)標準音(yin),以(yi)北方(fang)(fang)話為(wei)(wei)基(ji)礎方(fang)(fang)言,以(yi)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(wei)(wei)語法(fa)規(gui)范。
規范漢字(zi)以(yi)經過整理、簡化并由(you)國家及其有關部門頒布(bu)的字(zi)表為(wei)依據。
第四條 各(ge)級人(ren)民政府(fu)應當加(jia)強本行政區(qu)域內國(guo)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工作的領導。
省(sheng)(sheng)人民政府(fu)教育主管部門負(fu)責(ze)全省(sheng)(sheng)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的管理(li)工(gong)作(zuo),組織(zhi)實(shi)施本規定。
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(min)(min)政府民(min)(min)政、文化(hua)、信息(xi)產業(ye)、工商(shang)、廣播電(dian)影(ying)電(dian)視、新(xin)聞出版(ban)等部門,在(zai)各自職責(ze)范圍(wei)內(nei)做(zuo)好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的(de)相關工作。
縣級以上(shang)人(ren)民(min)政府(fu)教育主管(guan)部門的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具體負(fu)責(ze)本行政區域內推(tui)廣普(pu)通話和(he)推(tui)行規范漢(han)字工作。
第五條 縣(xian)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(dang)將國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納入國(guo)民經濟和社會(hui)發展規(gui)劃,結(jie)合財(cai)力情況安排專項(xiang)經費,用于(yu)推(tui)廣(guang)普(pu)通(tong)話和推(tui)行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工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全(quan)省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宣(xuan)傳(chuan)周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(you)關部門開展(zhan)宣(xuan)傳(chuan)教育活動(dong)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漢字(zi)、標點符號、漢語拼(pin)音(yin)(yin)等(deng),應(ying)當執行《現(xian)代漢語通用字(zi)表》、《簡化字(zi)總表》、《標點符號用法》、《漢語拼(pin)音(yin)(yin)方案(an)》、《漢語拼(pin)音(yin)(yin)正詞(ci)法基(ji)本規(gui)則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(ming)漢語拼(pin)音(yin)(yin)字(zi)母(mu)拼(pin)寫(xie)規(gui)則(漢語地(di)名(ming)部(bu)分(fen))》等(deng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(de)規(gui)范和標準。
第八條 少(shao)數民族(zu)語(yu)言(yan)文字的(de)使用依據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憲法》、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民族(zu)區域自治法》以(yi)及(ji)其他有(you)關法律(lv)法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。
第九條 國家機關(guan)工(gong)作(zuo)人員(yuan)在(zai)公(gong)務活動中應當(dang)使(shi)用普通話;國家機關(guan)工(gong)作(zuo)人員(yuan)在(zai)公(gong)務活動中確實(shi)需要使(shi)用方言的,可以(yi)使(shi)用方言。
國家機關的(de)名(ming)稱牌(pai)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(biao)、電子(zi)屏幕(mu)、門戶網(wang)站等應當使用規范漢(han)字。
法律(lv)、法規(gui)另有(you)規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定。
第十條 學校及(ji)其他教育機構在教學、會議、宣傳和(he)其他集體(ti)活動中應(ying)當以普通話(hua)和(he)規(gui)范(fan)漢(han)字為(wei)基本用語用字。
對(dui)外漢語(yu)教(jiao)學(xue)應當(dang)教(jiao)授(shou)普(pu)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。
學校(xiao)及其(qi)他教(jiao)育機構通過漢語文(wen)課(ke)程(cheng)教(jiao)授普(pu)通話和(he)規范(fan)漢字。使用的漢語文(wen)教(jiao)材,應當符(fu)合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規范(fan)和(he)標(biao)準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的,從(cong)其規(gui)定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臺(tai)、電視(shi)臺(tai)及其網絡(luo)音(yin)視(shi)頻(pin)節目(mu)以普通話作為播音(yin)、節目(mu)主持、采(cai)訪的(de)基本用語。
使(shi)用方(fang)言播(bo)音(yin)的,應當(dang)經國務院(yuan)廣播(bo)電(dian)視部(bu)門(men)或(huo)者(zhe)省廣播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部(bu)門(men)批準。電(dian)視臺用方(fang)言播(bo)音(yin)時,應當(dang)在屏幕上顯示規(gui)范漢字。
影視劇的(de)語言(yan)應(ying)當(dang)以(yi)普通話為主,影視屏幕上的(de)字(zi)(zi)幕及其(qi)他公示性(xing)文(wen)字(zi)(zi),應(ying)當(dang)使用規范漢字(zi)(zi)。
第十二條 漢語(yu)文(wen)出(chu)版的報紙、期刊(kan)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(chu)版物、數字出(chu)版物等出(chu)版物的印(yin)刷體報頭(名)、刊(kan)名、封(feng)面、內文(wen)等應當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漢語言音像制品(pin)用(yong)語應當(dang)使(shi)用(yong)普通話(hua)。戲(xi)曲、影(ying)視等藝術形式(shi)中(zhong)和(he)出版、教學中(zhong)需要使(shi)用(yong)方言的除(chu)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服務(wu)行業以普通(tong)話為基本(ben)服務(wu)用語。
公(gong)共服務行(xing)業(ye)的名稱牌、指示牌、標志(zhi)牌、公(gong)文、印章、票據、報(bao)表、說(shuo)明書、電子(zi)屏幕、宣傳材料(liao)等,應當使用規(gui)范(fan)漢字(zi)。
本(ben)規(gui)定所稱的公(gong)共服務行(xing)業,是指商業、郵政、通(tong)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(le)、鐵路、交(jiao)通(tong)、民航、旅游(you)、銀行(xing)、保險(xian)、醫療以(yi)及(ji)其他(ta)直接面向公(gong)眾(zhong)服務的行(xing)業。
第十四條 公(gong)共場所和(he)設施(shi)用字應當符合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(he)標準(zhun)。
各類(lei)標志牌(pai)標注山、河、湖、海等自然(ran)地(di)(di)理實體(ti)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行政區(qu)劃(hua)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居民地(di)(di)和(he)路、街、巷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,具有地(di)(di)名(ming)(ming)意義的建筑(zhu)物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應當使(shi)用規(gui)范(fan)漢(han)字(zi)和(he)漢(han)語(yu)(yu)(yu)拼(pin)(pin)音,漢(han)語(yu)(yu)(yu)拼(pin)(pin)音拼(pin)(pin)寫方法(fa)按照《漢(han)語(yu)(yu)(yu)拼(pin)(pin)音方案(an)》、《中國(guo)地(di)(di)名(ming)(ming)漢(han)語(yu)(yu)(yu)拼(pin)(pin)音字(zi)母拼(pin)(pin)寫規(gui)則(ze)(漢(han)語(yu)(yu)(yu)地(di)(di)名(ming)(ming)部分)》拼(pin)(pin)寫,嚴禁使(shi)用外文拼(pin)(pin)寫。
各類標(biao)志牌標(biao)注站(zhan)名、橋(qiao)名、風景名勝(sheng)、文物(wu)古跡、紀念地、游覽地等公(gong)共場所、設施名稱應當(dang)使用規范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(qi)業名(ming)稱、商品名(ming)稱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應(ying)當以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(zi)(zi)為基本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。不(bu)得使(shi)用(yong)繁(fan)體字(zi)(zi)和已經廢(fei)止的異體字(zi)(zi)、簡化字(zi)(zi)。需要使(shi)用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(zi)(zi)的,應(ying)當采用(yong)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(zi)(zi)為主,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(zi)(zi)為輔的形式,嚴(yan)禁單(dan)獨使(shi)用(yong)外(wai)國(guo)語(yu)言文(wen)(wen)字(zi)(zi)。
在(zai)境(jing)內銷售的(de)(de)商(shang)品(pin)的(de)(de)包裝、標(biao)志、說明等應當(dang)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用(yong)字。在(zai)境(jing)外銷售的(de)(de)商(shang)品(pin)的(de)(de)包裝、標(biao)志、說明等確(que)需(xu)使用(yong)繁體字的(de)(de),可以按照(zhao)有關規定使用(yong)繁體字。
法律(lv)、法規另有(you)規定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(de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(de)規范和(he)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和(he)信息技術產品(pin)中使用的國(guo)家(jia)(jia)通用語言文字應當(dang)符合國(guo)家(jia)(jia)的規范和(he)標(biao)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(xia)列情形的(de),可以保留(liu)或者使用繁體(ti)字(zi)、異體(ti)字(zi):
(一)風景名勝、文物古跡(ji);
(二)歷史名人、革(ge)命先烈(lie)的手跡;
(三)姓(xing)氏中的異(yi)體字;
(四)書法(fa)、篆刻等藝術作品;
(五)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(zi);
(六)已(yi)注冊的商標用字(zi);
(七)出版、教(jiao)學、研究(jiu)中需(xu)要使用的;
(八)涉及港(gang)澳臺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;
(九)經國務(wu)院有(you)關部門(men)批準(zhun)的特殊情況。
老字(zi)號(hao)牌(pai)匾、手書(shu)招牌(pai)使用繁體字(zi)和異體字(zi)的,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使用規范漢字(zi)的副牌(pai)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(jiao)育(yu)主管部門應當(dang)將使(shi)用普(pu)通話(hua)和規(gui)范(fan)漢字的要求(qiu),納(na)入(ru)各(ge)級各(ge)類學校和教(jiao)育(yu)機構教(jiao)育(yu)教(jiao)學質量監測機制(zhi)和綜合評估(gu)體(ti)系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(fu)務行業(ye)的主管部門應當將使用普通話(hua)和規范(fan)漢字的要求納入行業(ye)管理規范(fan),作為單位和個人評(ping)先評(ping)優的依據。
對不符(fu)合(he)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規范(fan)和標準的,由(you)其行(xing)業主管部門予以(yi)批評(ping)教育,督(du)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(xian)級以上(shang)人民(min)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(xing)政區域內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的使(shi)用(yong)情況進(jin)行(xing)檢(jian)查評估,檢(jian)查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。
檢查(cha)評估的標準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另行制定,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(you)關(guan)部門對下列領域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進行(xing)監督(du)檢查,語言文字(zi)工作機構予以協助和(he)指(zhi)導:
(一)黨(dang)政機關的用語(yu)用字(zi);
(二(er))學校及其他教育機(ji)構的用語(yu)用字;
(三)廣播、電(dian)影、電(dian)視、音視頻網站及舞(wu)臺表演的用語用字;
(四)報紙、期(qi)刊、圖(tu)書(shu)、音像(xiang)電(dian)子出版(ban)物、數(shu)字出版(ban)物等公開(kai)發行的(de)出版(ban)物的(de)用語用字;
(五)本(ben)省產(chan)品(pin)的包裝、說明書的用(yong)字;
(六)公共場所、地(di)名的用字;
(七)企業名稱、商品名稱的用語用字;
(八)其他(ta)行(xing)業的用語用字(zi)。
對前(qian)述事項不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和(he)標準(zhun)的,予(yu)以批(pi)評(ping)教(jiao)育并督促其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(yi)上人(ren)民(min)政(zheng)府教育(yu)主管部門的(de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機構接到違反本(ben)規定的(de)舉(ju)報或(huo)者投訴,應當及時書面轉(zhuan)告有(you)關(guan)主管部門;有(you)關(guan)主管部門接到書面轉(zhuan)告后,應當依(yi)照本(ben)規定有(you)關(guan)條款進行(xing)核(he)實處(chu)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(yi)普(pu)通(tong)話(hua)為工(gong)作(zuo)語言(yan)的(de)播(bo)音(yin)員(yuan)(yuan)、節目主持人、影視(shi)話(hua)劇演員(yuan)(yuan)、配音(yin)演員(yuan)(yuan)、教師、國家機關工(gong)作(zuo)人員(yuan)(yuan)以(yi)及公(gong)共服務(wu)行業的(de)廣(guang)播(bo)員(yuan)(yuan)、導游員(yuan)(yuan)、解(jie)說員(yuan)(yuan)等人員(yuan)(yuan),應當具備說普(pu)通(tong)話(hua)的(de)能(neng)力并(bing)在工(gong)作(zuo)中(zhong)使用普(pu)通(tong)話(hua),其普(pu)通(tong)話(hua)水平應當達到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(gui)定的(de)等級要求。
普通(tong)話(hua)水(shui)平(ping)測試工作由省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機構組織實(shi)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(gong)共服(fu)(fu)務行業、公(gong)共服(fu)(fu)務場所(suo)和設施用字,有文(wen)字缺損時,應當及(ji)時修復(fu)或(huo)者(zhe)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(guang)告用語用字(zi)(zi)不符合國(guo)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規范和標(biao)準的(de),依照(zhao)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(guo)廣(guang)告法》、《廣(guang)告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管理(li)暫行規定》的(de)規定執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(wei)反本規定第十條(tiao)的(de),由教育主管(guan)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(de),予以(yi)警告,并通(tong)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(fan)本(ben)規定第(di)(di)十一條(tiao)、第(di)(di)十二條(tiao)、第(di)(di)十七(qi)條(tiao)規定的,由廣播電影電視(shi)、新聞出版(ban)、信息產業等主管部(bu)門(men)責(ze)令限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,予(yu)以(yi)警告,并由有關部(bu)門(men)依法對直(zhi)接負(fu)責(ze)的主管人員(yuan)和其他直(zhi)接責(ze)任人員(yuan)給予(yu)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(ding)第十四條的(de)(de),由民政(zheng)主(zhu)管部門(men)責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(de)(de),依法予以行政(zheng)處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,由工(gong)商(shang)主管(guan)部門責令限期(qi)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法予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(guan)理部門(men)(men)或者語(yu)言文字(zi)工作(zuo)機構及其工作(zuo)人員違反本規定,濫用職權、玩(wan)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上級主管(guan)部門(men)(men)責令限期改(gai)正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(guan)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(gei)予處(chu)分(fen)。
(來源(yuan):廣(guang)東省人民政府網(wang)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