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(shen)職(zhi)院(yuan)〔2016〕19號(hao)
關于印發(fa)《深圳職業技術學院(yuan)學生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管理辦法(fa)》的通知
學校各單位:
《深圳(zhen)職業技術學(xue)院(yuan)學(xue)生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管理辦法》已經學(xue)校研(yan)究通過,現予印發,請遵照執行(xing)。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
2016年(nian)2月(yue)3日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一(yi)條 為培養大學(xue)(xue)生(sheng)創(chuang)新創(chuang)業精神,提高創(chuang)新創(chuang)業能力,學(xue)(xue)校創(chuang)建學(xue)(xue)生(sheng)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(以下簡稱“創(chuang)業園”)。為保證創(chuang)業園各項工作(zuo)有序開展,特(te)制定本辦法。
第(di)二條 創業園在學校(xiao)學生創業教育工作領(ling)導小組領(ling)導下,以“保障公平(ping)、兼顧效率、協調指導、服(fu)務(wu)(wu)為先”為原則,努力(li)建設高效務(wu)(wu)實(shi)的創業孵化平(ping)臺(tai)。
第三條 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是(shi)學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實踐基(ji)地(di),也(ye)是(shi)學(xue)校(xiao)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教育基(ji)地(di),具(ju)有孵化器(qi)功(gong)能(neng)。通過(guo)提供基(ji)本場(chang)地(di)和(he)孵化服務,充分發(fa)揮大學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主體作用,培養具(ju)有創(chuang)(chuang)新精(jing)神和(he)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能(neng)力(li)的復合型人才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 學校授權(quan)創(chuang)業學院對創(chuang)業園進(jin)行管理,其主要職責有:
1.制定創業(ye)園管理(li)制度,全面(mian)負責創業(ye)園的日常管理(li)工作(zuo)。
2.組織創(chuang)業園入(ru)園申報及項目評審工(gong)作,并與入(ru)園項目簽訂協(xie)議。
3.組織(zhi)和協調學生開展創業實踐活動。
4.管理和維護創業(ye)園公共財產(chan)。
5.委(wei)托第三方服務(wu)機(ji)構為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入駐企業提供包括工(gong)商(shang)注冊(ce)、財稅代(dai)理、政策咨詢、創(chuang)(chuang)業指導和課程(cheng)培訓等(deng)孵(fu)化服務(wu),創(chuang)(chuang)業學院對其進(jin)行評價和監督。
6.負責(ze)創業園(yuan)的(de)對外宣傳與推廣(guang)工作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五(wu)條(tiao) 創業(ye)園申(shen)報入(ru)駐條(tiao)件(jian)
1.創(chuang)業(ye)項目較(jiao)為成(cheng)熟,具(ju)有一(yi)定(ding)科(ke)技含(han)量、創(chuang)新(xin)性和(he)較(jiao)好市(shi)場前景。鼓勵具(ju)有發明專(zhuan)利(li)、科(ke)研(yan)成(cheng)果及各類創(chuang)新(xin)創(chuang)業(ye)大賽中(zhong)成(cheng)績優秀的團隊申報(bao)入駐(zhu)。
2.創(chuang)業項(xiang)目負責人須(xu)為我校(xiao)全日制在校(xiao)生或應屆畢業生,創(chuang)業項(xiang)目的經(jing)營(ying)者具有(you)較高(gao)的素(su)養和良好的品格,懂(dong)政策、重信譽、有(you)一定經(jing)營(ying)能力(li),并(bing)自愿接受學(xue)校(xiao)管理(li)。
3.創業(ye)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一(yi)定的(de)項目啟動資金(jin)和風險承擔(dan)能(neng)力(li),并須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。
4.凡有違法犯罪記錄及(ji)個(ge)人征信記錄不良者,不具備申報資(zi)格。
第六條(tiao) 入園(yuan)程序及要求
1.提交(jiao)申(shen)請材料。材料清(qing)單如下:
(1)項目申報書;
(2)項目(mu)商(shang)業計劃書(shu);
(3)項目(mu)負責人(ren)個人(ren)征信記錄材料;
(4)項目所有股東簡(jian)歷(li)及(ji)身份證復印件,在校生(sheng)及(ji)應屆畢業生(sheng)需(xu)提供學生(sheng)證復印件。
2.創業學院做(zuo)申(shen)報資(zi)格審查。
3.專(zhuan)家評審委員會做項目評審。
4.評審(shen)結果上報學校審(shen)批。
5.通過審批的項目簽署創業(ye)園(yuan)入駐(zhu)協議(yi)。
6.繳納經營場地配(pei)套設施及水電費押(ya)金兩(liang)千元。
7.簽訂入(ru)園(yuan)協議后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(wan)成公(gong)司(si)工商注冊,且公(gong)司(si)應(ying)由全(quan)日制在校(xiao)生擔任法定代表人;非在校(xiao)生入(ru)股比例總計不(bu)得超過30%,且須向(xiang)創業學(xue)院報備。
第七條 入(ru)駐企業的權利和義(yi)務
1.入駐企業最高可獲24個月的經(jing)營場地免費使(shi)用權。
2.園區每6個月進行一次成長性(xing)評(ping)估(gu),評(ping)估(gu)通(tong)過的(de)企業可(ke)繼(ji)續(xu)孵(fu)化(hua);孵(fu)化(hua)期間可(ke)獲園區提供(gong)的(de)孵(fu)化(hua)服(fu)務。
3.入駐(zhu)企(qi)業(ye)以6個月(yue)為周期可獲得學(xue)校創業(ye)基金資助(zhu),同(tong)時獲得園區配套(tao)孵化服務。
4.入(ru)駐企(qi)業(ye)接(jie)受園區(qu)第(di)三方(fang)服(fu)務(wu)機構統一財稅管理,企(qi)業(ye)成員須遵(zun)守園區(qu)各(ge)(ge)項(xiang)管理規定,積極參(can)與各(ge)(ge)項(xiang)公共活動。
5.入駐企(qi)業(ye)須參與(yu)企(qi)業(ye)成長計劃,詳見附件一。
第八條 運行(xing)管理
1.學(xue)校對(dui)批準入(ru)駐創業園企業一律采取合同(tong)制方式進(jin)行管(guan)理(li),入(ru)駐企業自主(zhu)經營(ying)、自負盈虧(kui)、獨立承擔風險與法律責(ze)任。
2.創業園為入駐企業提供經營場地(di)及配(pei)套設施,并按照學校統一(yi)規定收取相關維(wei)護費(fei)用。
3.入駐企(qi)業(ye)(ye)孵化(hua)期內(nei),出(chu)(chu)現改變(bian)企(qi)業(ye)(ye)性(xing)質(zhi)、經營內(nei)容、法(fa)定代(dai)表人、提(ti)前中止創業(ye)(ye)孵化(hua)等情(qing)況,企(qi)業(ye)(ye)法(fa)定代(dai)表人須提(ti)前15天提(ti)交報告,經創業(ye)(ye)學(xue)院審(shen)核(he)批準后,方可變(bian)更。對(dui)違反國家(jia)、學(xue)校有關規定的企(qi)業(ye)(ye),學(xue)校將要(yao)求其退出(chu)(chu)園區(qu)。
第九條(tiao) 園(yuan)區管(guan)理
1.入駐企業(ye)須在(zai)協議指定(ding)區(qu)域內經營,不得(de)占用公共區(qu)域。
2.入駐(zhu)企業的裝修方案、廣告內容須經創業學院批準方可實施,不得擅(shan)自對(dui)園區既定(ding)格局(ju)進行改造(zao),不得破壞園區整(zheng)體(ti)規劃(hua)。
3.入駐(zhu)企業(ye)在(zai)園內舉行活(huo)動,須至少提(ti)前三天向創業(ye)學院申請(qing)(qing),如有校外人員參加,須提(ti)前一周申請(qing)(qing)。
4.入(ru)駐企業應主(zhu)動(dong)配合各項管理(li)工作(zuo),包括準時出席(xi)工作(zuo)會議和檢查考核(he)等。對于無故曠會、拒檢等情況,創業學院(yuan)有權采(cai)取相應措施,直(zhi)至勒令退園(yuan)。
第(di)十條 安全管理
1.入駐企業(ye)要(yao)嚴格(ge)履行《深圳職業(ye)技術學院創意創業(ye)園(yuan)消防安(an)(an)全管理規(gui)定》的相關要(yao)求,強化安(an)(an)全意識,共同維護園(yuan)區的安(an)(an)全環境。
2.入駐(zhu)企業必須做到離開時鎖門關窗,斷水斷電。
3.園區內禁止入駐(zhu)企(qi)業(ye)任何人員留宿。
4.園區內不得飼(si)養寵物。
5.園區(qu)內禁止烹飪活動(dong)。
第十一(yi)條 入駐企業的考核
創業(ye)學院每6個月對入駐企業(ye)進行一次成長性評(ping)估,主要包括“成長計劃考核、經營狀況評(ping)估以及園區管理考核”三部分(fen)。
1.成長計劃考核
入(ru)駐企業(ye)須在每6個月孵化期(qi)內完成(cheng)成(cheng)長(chang)計劃15學(xue)分;未完成(cheng)者(zhe),視(shi)為考核不合格,該企業(ye)退出(chu)創業(ye)園,詳見附件一(yi)《企業(ye)家(jia)成(cheng)長(chang)計劃》。
2.經營狀況評估
(1)入駐企(qi)業(ye)以6個(ge)月(yue)為周期(qi)向評(ping)審小組提交第三(san)方機(ji)構出具的(de)財務報表、納稅記(ji)錄(lu),以及業(ye)務合同(tong)(復印件)等相關佐證材料。
(2)入駐企業須參加成長性(xing)評估現場答辯會,闡(chan)述(shu)項目(mu)的(de)經營(ying)狀況(kuang)和孵化(hua)水準,由評審小(xiao)組結合上(shang)述(shu)財(cai)務報告等佐證(zheng)材料進行客觀公正的(de)評分(fen)。
(3)經評估,對于經營狀(zhuang)況不理想(xiang)、成長性不足(zu)、盈利能力欠缺或基本(ben)處于停滯狀(zhuang)態(tai)的企(qi)業,終(zhong)止(zhi)孵化,退出創(chuang)業園。
3.園區管理考核
園(yuan)區管(guan)理(li)考核主要由考勤管(guan)理(li)和(he)日常管(guan)理(li)兩部分(fen)組成。
考(kao)核采取扣(kou)(kou)分(fen)制(zhi),即(ji)入駐企業均具(ju)有15分(fen)基(ji)礎(chu)分(fen),考(kao)核根(gen)據(ju)其(qi)一個周期的(de)日常考(kao)勤(qin)、違規(gui)記錄、無故缺席等(deng)行為(wei)表現予以扣(kou)(kou)分(fen),扣(kou)(kou)完即(ji)止(zhi)。其(qi)中,日常考(kao)勤(qin)缺席1次扣(kou)(kou)1分(fen),違規(gui)警告1次扣(kou)(kou)5分(fen),園區會議缺席1次扣(kou)(kou)5分(fen)、遲到(dao)扣(kou)(kou)2分(fen)。基(ji)礎(chu)分(fen)扣(kou)(kou)完的(de)入駐企業直接(jie)視為(wei)取消考(kao)核資格,當即(ji)終止(zhi)孵化,退出創業園。
(1)考勤管理
入駐企(qi)業(ye)在孵期間,除國家法(fa)定假(jia)期和(he)節假(jia)日(ri)外,正常(chang)的(de)工作日(ri)早上9:00~9:30需到創意(yi)創業(ye)園管理(li)辦公室(shi)考勤。企(qi)業(ye)如(ru)有(you)正常(chang)的(de)外出活動無法(fa)準(zhun)時開門營業(ye)須(xu)提前一天申(shen)請,事(shi)后到創意(yi)創業(ye)園管理(li)辦公室(shi)補登記,沒(mei)有(you)提前申(shen)請則視為缺勤。
凡出現違規行為者(zhe),由創(chuang)業(ye)學(xue)院(yuan)發出違規警(jing)告,并下(xia)發《深職院(yuan)創(chuang)意(yi)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違規處理告知(zhi)書》,責令整改,累計達到三次者(zhe),創(chuang)業(ye)學(xue)院(yuan)將下(xia)發《退(tui)出園(yuan)區通知(zhi)書》,該企業(ye)退(tui)出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。
(2)日常管理
入(ru)駐企業(ye)出(chu)現下列情況(kuang)之(zhi)一(yi)者,一(yi)經(jing)查實創業(ye)學院將下發《退(tui)出(chu)園區通知書》,該企業(ye)退(tui)出(chu)創業(ye)園。
項目入園(yuan)后,未按要求在園(yuan)區內開展(zhan)工作,項目長期處于停頓狀(zhuang)態,致使寫(xie)字間超(chao)過(guo)10個工作日處于空(kong)置(zhi)或(huo)關閉(bi)狀(zhuang)態者;
未(wei)能按時向創(chuang)業學院(yuan)上報相關(guan)材(cai)料(liao),或所報材(cai)料(liao)內容不(bu)真實(shi),通過整改無效者(zhe);
入(ru)駐企業出現(xian)重大(da)安(an)全事故者(zhe);
入(ru)駐(zhu)企業負責人違(wei)法或(huo)違(wei)反(fan)校(xiao)紀(ji)校(xiao)規受紀(ji)律處分者;
超出業(ye)務規定范(fan)圍(wei),從事與申報(bao)經營(ying)內容無關(guan)的(de)商業(ye)活動或其他違規商業(ye)活動者;
不按規定(ding)時(shi)間繳納應繳費用者,
不(bu)適宜在(zai)創業園繼續孵化的(de)其(qi)他情況。
4.評(ping)估指標體系
|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(zhu)要(yao)指(zhi)商(shang)品(pin)開(kai)發,MK主(zhu)要(yao)指(zhi)市場渠道開(kai)發,MG主(zhu)要(yao)指(zhi)經營管理技(ji)能(neng)。
第十(shi)二(er)條 退出(chu)創業園
1.入駐(zhu)企業進駐(zhu)時間原(yuan)則(ze)上不(bu)超過(guo)24個月,協(xie)議(yi)期滿統一辦理退(tui)園手續。
2.入駐企(qi)業半年度成長性評估未達(da)標者(zhe),退出創業園。
3.入(ru)駐企(qi)業(ye)違反園(yuan)(yuan)(yuan)區(qu)管理規定,收到創業(ye)學(xue)院發放(fang)的《退(tui)出園(yuan)(yuan)(yuan)區(qu)通知書(shu)》,則該(gai)企(qi)業(ye)退(tui)出創業(ye)園(yuan)(yuan)(yuan)。
4.入駐企業(ye)法(fa)定代(dai)表人(ren)變更為(wei)非(fei)我校(xiao)在校(xiao)生或(huo)應(ying)屆畢業(ye)生時,應(ying)主動提出退(tui)園申請(qing),及(ji)時辦理退(tui)出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(fan)圍為深(shen)圳職業技術學(xue)院在(zai)校生及學(xue)生創意創業園(yuan)入駐企(qi)業。
第十四(si)條(tiao) 本辦法自發布(bu)之日起施(shi)行。
第十五條 學(xue)校學(xue)生(sheng)創業(ye)工作領(ling)導小組授權(quan)創業(ye)學(xue)院負責解釋本(ben)辦法。
深圳職業技術(shu)學院
2016年2月(yue)3日(ri)
深圳職(zhi)業技(ji)術學院院長辦(ban)公室 2016年2月3日印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