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(shen)職院(yuan)〔2016〕19號
關(guan)于印(yin)發(fa)《深(shen)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(fa)》的通知
學校各單位:
《深圳職(zhi)業(ye)(ye)技(ji)術學(xue)院學(xue)生(sheng)創(chuang)意(yi)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(yuan)管理辦法(fa)》已(yi)經學(xue)校研(yan)究(jiu)通(tong)過(guo),現(xian)予印(yin)發(fa),請遵照執行(xing)。
深圳職業(ye)技術學(xue)院
2016年2月3日(ri)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一條 為(wei)培養大學生(sheng)創(chuang)新創(chuang)業精神,提高創(chuang)新創(chuang)業能力,學校創(chuang)建學生(sheng)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(yuan)(以下(xia)簡稱(cheng)“創(chuang)業園(yuan)”)。為(wei)保證創(chuang)業園(yuan)各項工作有序(xu)開展,特制定本辦(ban)法。
第二條(tiao) 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園在學(xue)校(xiao)學(xue)生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教(jiao)育工(gong)作領(ling)導(dao)(dao)小組領(ling)導(dao)(dao)下,以“保障(zhang)公平、兼顧效率、協調指導(dao)(dao)、服務(wu)為(wei)先”為(wei)原則,努力建(jian)設高(gao)效務(wu)實的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孵化平臺(tai)。
第三條 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是(shi)學(xue)生(sheng)創(chuang)(chuang)業實踐基地(di),也(ye)是(shi)學(xue)校創(chuang)(chuang)業教育基地(di),具有(you)(you)孵(fu)化器功(gong)能。通過提供基本場地(di)和孵(fu)化服務,充分(fen)發揮大學(xue)生(sheng)創(chuang)(chuang)業主體作用,培養(yang)具有(you)(you)創(chuang)(chuang)新精神和創(chuang)(chuang)業能力的復(fu)合型人(ren)才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 學校授權創(chuang)業(ye)(ye)學院對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進行管理,其主要職(zhi)責有(you):
1.制(zhi)定(ding)創業園(yuan)管(guan)理(li)制(zhi)度,全面負責創業園(yuan)的日常(chang)管(guan)理(li)工作(zuo)。
2.組(zu)織創業園(yuan)(yuan)入(ru)園(yuan)(yuan)申報及項目評審工作,并與入(ru)園(yuan)(yuan)項目簽訂協議。
3.組(zu)織(zhi)和協(xie)調學(xue)生開展創業實踐活動。
4.管理和維護創業園(yuan)公共財產。
5.委托第三(san)方服(fu)務機構為創業(ye)園入駐企業(ye)提供(gong)包括工商注冊、財稅(shui)代(dai)理(li)、政(zheng)策咨詢、創業(ye)指導和(he)課程培訓(xun)等孵化服(fu)務,創業(ye)學院對其進行評價(jia)和(he)監督。
6.負(fu)責創業園(yuan)的對(dui)外(wai)宣傳與推廣(guang)工作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(di)五條 創業園(yuan)申(shen)報入駐(zhu)條件
1.創業(ye)項目較為成熟,具(ju)有一定科技含量(liang)、創新性(xing)和較好市場(chang)前(qian)景。鼓勵(li)具(ju)有發明專利、科研成果及各(ge)類創新創業(ye)大(da)賽中(zhong)成績優秀的(de)團隊(dui)申報入駐。
2.創業(ye)(ye)項目負(fu)責人須為(wei)我(wo)校全日制在校生或(huo)應屆(jie)畢業(ye)(ye)生,創業(ye)(ye)項目的(de)經(jing)營者具有(you)(you)較(jiao)高(gao)的(de)素養和良好的(de)品格,懂政策(ce)、重信(xin)譽、有(you)(you)一定經(jing)營能力,并自(zi)愿接受(shou)學校管(guan)理。
3.創業項目負責人應具備(bei)一定的(de)項目啟動資金和(he)風險承擔(dan)能力,并(bing)須取得(de)家長或監(jian)護人同意。
4.凡(fan)有違法(fa)犯罪記錄(lu)及個人征信記錄(lu)不良者(zhe),不具(ju)備申報資(zi)格(ge)。
第六條 入園程序(xu)及要(yao)求
1.提交申請材料。材料清單如下:
(1)項目(mu)申報書(shu);
(2)項目商業(ye)計劃書(shu);
(3)項目負責人個人征信記(ji)錄材(cai)料;
(4)項目所有(you)股(gu)東簡歷及身份證(zheng)復印(yin)件,在校生及應屆畢(bi)業生需(xu)提供學生證(zheng)復印(yin)件。
2.創業學院(yuan)做申(shen)報資格審查。
3.專家(jia)評(ping)審委員會做項目評(ping)審。
4.評審結(jie)果(guo)上報學(xue)校審批。
5.通過(guo)審批的(de)項目簽署創業(ye)園入駐協議。
6.繳納經(jing)營場(chang)地配套設施及水電(dian)費(fei)押金(jin)兩(liang)千元。
7.簽訂入(ru)園協(xie)議后須(xu)在(zai)15個工(gong)作日(ri)內完成公司工(gong)商注(zhu)冊,且公司應由全日(ri)制(zhi)在(zai)校生(sheng)擔(dan)任法定代表(biao)人;非在(zai)校生(sheng)入(ru)股(gu)比例總計不得超過30%,且須(xu)向創業學院報(bao)備(bei)。
第七條 入駐(zhu)企業的權利和義(yi)務
1.入駐企(qi)業最(zui)高可獲24個月的(de)經營場地免(mian)費(fei)使用(yong)權。
2.園區(qu)每6個月進行一次(ci)成長性評(ping)估(gu),評(ping)估(gu)通(tong)過(guo)的企業可繼續孵化;孵化期間可獲園區(qu)提供(gong)的孵化服務。
3.入駐企業以(yi)6個月為周期(qi)可(ke)獲得學校創業基金(jin)資助,同(tong)時獲得園區配套孵(fu)化服務。
4.入駐企業接(jie)受園區(qu)第三方服務(wu)機構統一財稅(shui)管理,企業成員須遵守園區(qu)各(ge)項(xiang)管理規定,積極參與各(ge)項(xiang)公共活(huo)動。
5.入(ru)駐(zhu)企業(ye)須(xu)參與企業(ye)成長計劃,詳見(jian)附件一。
第八條(tiao) 運行管理(li)
1.學校對批準入(ru)駐(zhu)創業園企業一律(lv)采取合同制(zhi)方式進行管理,入(ru)駐(zhu)企業自主經營、自負盈虧、獨立承擔風險與法律(lv)責任(ren)。
2.創(chuang)業園為入駐企業提供經營場地及(ji)配(pei)套設施,并按照(zhao)學(xue)校統(tong)一規(gui)定收取相關(guan)維護費用。
3.入駐(zhu)企(qi)(qi)業(ye)(ye)孵化期內,出現改變企(qi)(qi)業(ye)(ye)性(xing)質、經營(ying)內容(rong)、法定代表(biao)人、提(ti)前(qian)中止(zhi)創業(ye)(ye)孵化等情況,企(qi)(qi)業(ye)(ye)法定代表(biao)人須提(ti)前(qian)15天(tian)提(ti)交報告,經創業(ye)(ye)學院審核批準后,方(fang)可變更。對違(wei)反國家、學校有(you)關(guan)規定的企(qi)(qi)業(ye)(ye),學校將(jiang)要(yao)求(qiu)其退出園(yuan)區。
第九(jiu)條 園區管理
1.入(ru)駐企業須在協(xie)議指(zhi)定(ding)區域內經營,不(bu)得占用公共區域。
2.入(ru)駐企業的裝修方(fang)案、廣告內容須經創業學院批準方(fang)可實施,不得擅自對園(yuan)區(qu)既定格局進行(xing)改造,不得破壞(huai)園(yuan)區(qu)整體規劃。
3.入(ru)駐企業在園內舉行活(huo)動,須(xu)至少提(ti)前(qian)三天(tian)向創業學院(yuan)申請(qing),如有校外(wai)人員參加,須(xu)提(ti)前(qian)一周申請(qing)。
4.入(ru)駐(zhu)企業應(ying)主動(dong)配(pei)合(he)各項管理工作(zuo),包括準時出席工作(zuo)會(hui)(hui)議和檢查考(kao)核等。對于無故曠會(hui)(hui)、拒檢等情況(kuang),創業學(xue)院有權(quan)采(cai)取相應(ying)措(cuo)施(shi),直至(zhi)勒令退園。
第十條 安全管(guan)理
1.入(ru)駐企業要嚴格履行《深圳職業技術(shu)學院創意創業園(yuan)消防(fang)安(an)全(quan)管(guan)理規定》的相關要求,強化安(an)全(quan)意識(shi),共同維護園(yuan)區的安(an)全(quan)環境。
2.入駐企業必須做到離開時鎖(suo)門關窗(chuang),斷水(shui)斷電(dian)。
3.園區(qu)內(nei)禁(jin)止入駐企業(ye)任何人員留宿。
4.園區內不得飼養寵(chong)物(wu)。
5.園區(qu)內禁(jin)止(zhi)烹飪(ren)活動。
第十(shi)一條 入駐企業的考核(he)
創(chuang)業學院每(mei)6個月(yue)對入駐企業進行一次(ci)成長性評(ping)估,主要包括“成長計劃考(kao)(kao)核、經營(ying)狀(zhuang)況(kuang)評(ping)估以及(ji)園區(qu)管理考(kao)(kao)核”三部分。
1.成長計劃考核
入駐企業須在每6個月孵化期內完成成長計劃15學分;未完成者,視為考核不合格,該企業退出創業園,詳見附件一《企業家成長計劃》。
2.經營狀(zhuang)況評估
(1)入駐(zhu)企(qi)業以(yi)6個(ge)月為周期(qi)向(xiang)評(ping)審小(xiao)組提交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財務報表、納稅記錄,以(yi)及(ji)業務合同(復印(yin)件(jian))等相(xiang)關佐證材料。
(2)入駐企業須(xu)參加成長性評估(gu)現(xian)場答辯會(hui),闡述項目的經營狀況和孵化(hua)水準,由評審小組(zu)結合上述財務報告等佐證(zheng)材料進行客觀公(gong)正(zheng)的評分(fen)。
(3)經(jing)評估,對(dui)于(yu)經(jing)營(ying)狀況不(bu)理想、成長性不(bu)足、盈利(li)能力欠缺(que)或基本處于(yu)停滯狀態的企業(ye),終止孵化(hua),退出創業(ye)園。
3.園(yuan)區管理(li)考(kao)核
園區管(guan)理考(kao)核(he)主要由考(kao)勤管(guan)理和日常管(guan)理兩(liang)部(bu)分組成。
考(kao)(kao)核采取扣(kou)(kou)分(fen)(fen)制(zhi),即(ji)(ji)入駐企(qi)業均具有(you)15分(fen)(fen)基礎分(fen)(fen),考(kao)(kao)核根據其(qi)一個周期的日(ri)(ri)常(chang)考(kao)(kao)勤、違規(gui)記錄、無故缺席等行為(wei)表現予以扣(kou)(kou)分(fen)(fen),扣(kou)(kou)完即(ji)(ji)止。其(qi)中,日(ri)(ri)常(chang)考(kao)(kao)勤缺席1次(ci)扣(kou)(kou)1分(fen)(fen),違規(gui)警告1次(ci)扣(kou)(kou)5分(fen)(fen),園(yuan)區(qu)會議(yi)缺席1次(ci)扣(kou)(kou)5分(fen)(fen)、遲到扣(kou)(kou)2分(fen)(fen)。基礎分(fen)(fen)扣(kou)(kou)完的入駐企(qi)業直接視為(wei)取消考(kao)(kao)核資(zi)格(ge),當即(ji)(ji)終止孵(fu)化,退出創(chuang)業園(yuan)。
(1)考勤管理
入(ru)駐企業在孵(fu)期間,除國家法(fa)定(ding)假期和節假日外,正常(chang)的(de)工(gong)作日早上9:00~9:30需到(dao)創(chuang)意(yi)(yi)創(chuang)業園(yuan)管理辦(ban)公(gong)室(shi)考勤(qin)(qin)。企業如有(you)(you)正常(chang)的(de)外出活動無法(fa)準(zhun)時開門營業須提前一天申請(qing),事后到(dao)創(chuang)意(yi)(yi)創(chuang)業園(yuan)管理辦(ban)公(gong)室(shi)補登(deng)記,沒有(you)(you)提前申請(qing)則視為缺勤(qin)(qin)。
凡出現違(wei)規(gui)行(xing)為者,由(you)創業(ye)學院(yuan)發出違(wei)規(gui)警告,并下發《深(shen)職(zhi)院(yuan)創意創業(ye)園(yuan)違(wei)規(gui)處理告知書》,責令整(zheng)改,累(lei)計(ji)達(da)到三次者,創業(ye)學院(yuan)將下發《退出園(yuan)區通知書》,該企業(ye)退出創業(ye)園(yuan)。
(2)日常管理
入駐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(zhe),一經查實創業學院將下發《退(tui)出園(yuan)區通知書》,該企業退(tui)出創業園(yuan)。
項目(mu)入園后,未按(an)要求在園區內(nei)開展工作(zuo),項目(mu)長期處于(yu)停(ting)頓狀態,致(zhi)使寫(xie)字間超(chao)過10個工作(zuo)日處于(yu)空置或關閉狀態者;
未能按時向創業學院(yuan)上報(bao)相關(guan)材(cai)料,或所報(bao)材(cai)料內容(rong)不真實(shi),通過整改無效者(zhe);
入駐(zhu)企業出(chu)現重大安全(quan)事故者;
入駐企業負(fu)責人違法或(huo)違反校(xiao)紀校(xiao)規受紀律處分者;
超出業(ye)(ye)務規(gui)定范(fan)圍,從事與(yu)申報經(jing)營內(nei)容無關的(de)商業(ye)(ye)活(huo)動或其(qi)他違規(gui)商業(ye)(ye)活(huo)動者;
不按規(gui)定時(shi)間繳納應繳費用(yong)者,
不適宜在(zai)創業園(yuan)繼續孵化的其他情況。
4.評(ping)估指標體系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要指商品開發,MK主要指市場渠道(dao)開發,MG主要指經營(ying)管理技能。
第十(shi)二條 退出創業園
1.入駐企業進駐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,協議期滿統一辦(ban)理(li)退園手續。
2.入(ru)駐企業半年度成長(chang)性評估未達標者,退出創業園。
3.入駐企業(ye)違(wei)反園(yuan)區(qu)管理規(gui)定,收到創(chuang)業(ye)學(xue)院發放(fang)的(de)《退出園(yuan)區(qu)通知書》,則該企業(ye)退出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。
4.入駐(zhu)企(qi)業(ye)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非我校在校生或應屆(jie)畢業(ye)生時,應主動提出退園(yuan)申請(qing),及時辦(ban)理退出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(di)十三條 本辦法適(shi)用范(fan)圍為深圳職業技術(shu)學(xue)院(yuan)在校生(sheng)(sheng)及學(xue)生(sheng)(sheng)創意(yi)創業園(yuan)入駐企業。
第(di)十四條 本辦(ban)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五條 學校(xiao)學生創業(ye)工(gong)作領導小組授權創業(ye)學院負責解釋(shi)本(ben)辦法。
深圳職(zhi)業技術學院
2016年(nian)2月(yue)3日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院長辦公室 2016年2月(yue)3日(ri)印發(fa)